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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rifying owner's responsibility of natural resource assets owned by the whole people in national park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perty rights

  • YU Li ,
  • LI Yun ,
  • ZHU Shi-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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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outhwest Survey and Planning Institute of National Forestry and Grassland Administration, Kunming 650000, China

Received date: 2024-07-08

  Revised date: 2024-09-11

  Online published: 2025-04-16

Abstract

Due to the unclear delineation of the regulatory power and ownership of national parks under the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system, the management of property rights of natural resource assets owned by the whole people in national parks generally faces problems such as insufficient legitimacy of ownership authorization and poor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s of ownership.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property rights structur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definition of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ies of natural resource assets owned by the whole people in national parks, starting from the legal analysis of rights (powers) and their exercise models, this paper clarifies the boundaries of ownership and regulatory rights of national park state-owned natural resource assets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management objectives and content, legal nature and application, exercise subjects and models, and responsibilities. Based on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national park protection,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24 owner responsibilities of natural resource assets in national parks are proposed, with a focus on two key issues, namely, the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ies for technical work according to the purpose of execution, and the exercise of national park franchise rights as a civil right in a delegated agency model. Finally, suggestio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owner responsibilities are proposed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ideology, legal system, and mechanism, providing technical references for the systematic, legal, and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of natural resource assets owned by the whole people in national parks.

Cite this article

YU Li , LI Yun , ZHU Shi-rong . Clarifying owner's responsibility of natural resource assets owned by the whole people in national park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perty rights[J]. JOURNAL OF NATURAL RESOURCES, 2025 , 40(5) : 1261 -1274 . DOI: 10.31497/zrzyxb.20250508

201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产指导意见》”)指出:“国家公园范围内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或委托相关部门、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条件成熟时,逐步过渡到国家公园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行使”[1]。2022年3月,《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将国家公园作为一类自然资源资产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要求落实统一行使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2]。然而,尚未有文件明确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具体内涵,国家公园管理的行政职责中哪些应当划入所有者职责尚不清晰,也导致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实践中,所有者职责与行政职责的边界模糊,“权利落实”与“权力执行”的主体、行权方式、法理依据混淆,国家公园体制顶层设计对所有者权利与行政监管权力差别化的授权与行权机制不畅等问题。具体表征有:一是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代理行使所有者职责缺乏法律依据和人大授权,难以履行园区内自然资源资产经营利用的职责;现有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活动普遍囿于合法合规性不足的瓶颈[3]。二是将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事项(如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与所有者职责相混淆,直接移交代理行使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部门(如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导致代理行使所有者职责的部门集项目申报、审批、监管等职责于一体,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履职的工作量和专业技术强度大大增加,园区基层管理难以负荷。三是增加了行政管理与产权权益失衡的风险,即若国家公园管理以行政履职为主,缺乏市场激励,易造成生态资产增值停滞、所有者收益权不落实,保护与发展的矛盾深化等问题;若偏重提升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经济收益,生态安全考虑不足,又易陷入利益驱动下的国家公园生态资产损害、流失等风险[4]。梳理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相关研究,内容集中于宏观资产管理工作建议[5-7]和微观资产核算[8]、有偿使用[9,10]、特许经营[11]等管理措施,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相关研究较为薄弱,所有者职责不清导致所有权与监管权混淆,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不足,难以支撑国家公园体制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融合。
本文基于产权管理视角,通过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及其管理职责的内涵释义,紧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有者职责与监管者职责相分离的改革思路,探讨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及其委托代理模式的法律性质,辩证划分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和监管权的特征及权能,最后围绕国家公园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提出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及职责落实的实施建议,为下一步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的建立奠定基础。国家公园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暂不纳入本研究。

1 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及其管理职责厘定

自然资源资产是具有稀缺性、有用性(产生或发挥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及产权明确的自然资源,按资产用途可分为公益性自然资源资产和非公益性自然资源资产。公益性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主要以维护国家安全、满足全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等需要为要求,自然资源保护重在提升自然资源生态价值和生态服务功能,旨在增强、扩大自然资源生态效益的正外部性;非公益性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一般以自然资源经济价值实现为导向,以自然资源保护来确保其利用的可持续性,保护方向偏重为保护自然资源利用的秩序和规范,旨在抑制、防范自然资源利用的负外部性。根据外部性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中国国家公园体制建设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的原则,执行“最严格保护”,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是正外部性很强的公共产品,属于公益性自然资源资产;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以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的保值增值为根本遵循,强调的是加强其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全民共享优美生态环境的正外部性,产权结构体现为公益性、弱经济性和空间完整性。公益性是指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不是私产,是以生态保护、全民共享、世代传承为目标,不被某一人或某一组织所占有,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弱经济性是指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通过有偿使用获取的经济收益有限,国家公园内的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不能被开发或大规模利用,不能通过资源消耗性、损伤性利用获得经济收益,且为了保护国家公园生态系统的原真、完整,提升其生态服务功能,仍需投入大规模资金开展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空间完整性是指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价值是通过森林、湿地、草原、河流、冰川、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组成的生态系统综合发挥生态功能、提供生态产品来实现,应当将国家公园这一自然生态空间内的自然资源视为一项资产进行整体保护,其利用亦应考虑资源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不可割裂施策。因此认为,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是维护国家公园生态系统健康稳定和保持生物多样性的各类可计量、有产权的自然资源综合体。
现阶段,国家公园管理体制有关研究[12]及《国家公园总体规划技术规范》(GB/T 39736-2020)、《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统一规范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从国家公园事务管理的角度,将国家公园作为管理对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特许经营、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皆视为国家公园管理事项。但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中国家公园作为独立登记单元划定和《试点方案》中将国家公园列为一类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设定,在产权管理视角下,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不仅仅是指国家公园自然资源中有产权、可量化的部分,而是延伸到自然生态空间的范畴,即将国家公园完整地看作是一个自然生态空间资产,对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就是对国家公园这一自然生态空间资产的管理。按照《资产指导意见》将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纳入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并作为自然资源整体保护的管控要求,将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视为管理对象,对其实施的保护修复、经营利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则是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中需要落实的具体事项。在这一释义下,履行国家公园管理职责将分解为履行国家公园监督管理职责和履行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与国家公园监管权和其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行使相对应。

2 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两权”划分

中国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实行所有者职责和监管者职责相分离的体制机制[13]。国家公园作为一类自然资源资产,如何将现阶段国家公园行政管理职责进行梳理分解并与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监管者职责相对标,划清所有者权利与监管者权力的边界,理顺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和监管权(以下简称“两权”)权责,解决国家公园建设实际中“两权”行使主体权责混淆的问题需进一步论证。

2.1 “两权”及其行使模式法律性质

权利与权力的行使必须合法,在中国公私法二元化格局下,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和监管权及其行权模式的法律性质决定了权利(或权力)产生、权能发挥、权益落实的构造逻辑。

2.1.1 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监管权

(1)监管权法律性质
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监管权是指国家作为公共事务管理者对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使用者、占有者等的保护利用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行政监督管理的权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保护和利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是一项行政权力,属于公权力。现已发布的《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2023年)、《江西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等政策法规中皆对监管权进行阐述,提出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授权履行园区内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职责,并相应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和监督。表明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关,可通过法律授权、行政授权等方式,对国家公园内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和违规违章行为进行行政监管。
(2)监管权行使模式法律性质
按照中国现有政务管理体系,监管权执行是采用行政分级行使模式,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按照行政职权范围内法定职责进行履职,是以公法调整相关法律关系或解决纠纷。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按照三定方案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的规定,承担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督察。

2.1.2 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

(1)所有权法律性质
参考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性质的“公权说”“私权说”“双重性质说”三种代表性观点[14-16],研究认为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可从三方面阐述:一是按照《资产指导意见》中“物权法定”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篇第二百四十七至二百五十条已规定,土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公园是自然资源集中分布的自然生态空间,国家公园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亦属于国家所有,其资产所有权理应纳入民法调整范围;二是《试点方案》将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纳入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采用了“依法行使所有者权利”“实现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物权权能”“实施委托代理”等表述,对所有权主客体的具象化、采用仅私法领域存在的“代理”模式等,表明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改革的方向是对民事权利的行使;三是国家公园采用“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由国家批准设立并决定其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行使模式,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的利用亦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市场机制实施运营管理,在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行使的各环节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皆是在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下签订委托协议(资源清单)来达成权利的转移,不具有公权的强制性。
(2)所有权行使模式法律性质
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行使模式的法律性质具有公、私双重属性。
一是具有公权行使特征。主要表现在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主体的公共性和所有权依赖行政管理体系行权并受公法(行政法等)规范两方面。前者是指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主体是全民(全体公民),通过“全体公民选举人民代表——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17]的程序,让“国家”成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主体,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的公权力不得让渡(流转),从根本上杜绝了“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共财产“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恣意利用、滥用或侵蚀,确定了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公共财产属性,其管理必须符合公共利益,接受全民的监督,资产效益由全民共享,并兼顾代际公平。后者考虑国家公园管理公益性强、专业度高、覆盖面广,国家作为行权主体相对虚拟、抽象和概念化,难以以其身份直接履行所有权各项权能,为保障行权的效率、稳定度和可行性,国家行使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以行政机关来代表其意志较优[18]。同时依托行政组织关系行权,中央政府辅助并用行政奖励、惩戒和指导等相关规则,能够在不同层级政府间间接实现其所有权行使意志,灵活配置国家所有权[19],实现国家公园全民和央地共管共建。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行使主体的公权特征在通过委托代理方式以国家机关作为民法法人行使权利就纳入了民法调整范围,而行使方式的公权特征旨在实现所有权行使的统一、有效和公平,若存在行政体系之外亦可满足所有权行权需求的体系,亦是可以替换的。因此,所有权主体及行权方式具有公权特征是所有权人的全体性和依托于公权力机关体系行权所带来的,但经法律授权后,行政机关以民法法人的身份代表或代理全体公民行使所有权,则不应当改变所有权自身的“私法”性质;在行权过程中,可通过法律、合同、规范、标准等的制定来规范法人对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的保护和利用行为,以全面保障和维护全民所有的“公权”特征。
二是采用事权行使模式。目前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已在开展试点,其目的是将“国家所有权”作为物权,让所有权人的权、责、利统一,依法能够合理保护、利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既要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又要防止资产损耗、流失。在充分考虑产权行使的灵活性,确保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采用“统一行使+委托代理”模式,委托权限、期限等内容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的委托合同进行明确,不受法定行政区划和行政职权的限制,按照行权效率、效益等进行委托代理的动态调整。但采用民事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即如自然资源部将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其将依法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该项推论不便于在实践中落实,不符合“权责对等”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可结合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公权行使特征,探索委托人和受托人按权能合理承担法律责任的途径。

2.2 “两权”对比分析

综合“两权”及其行使模式的法律性质辨析,二者在管理目标、管理内容、法律性质、法律适用、行权主体、行权模式、履职内容等方面存在根本差异,详见表1
表1 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与监管权对比

Table 1 Comparison of ownership right and supervision right of natural resource assets owned by the whole people in national parks

事项 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所有权 监管权
管理目标 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维护国家公园原真性和完整性,最大化实现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生态价值的保值增值 通过对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利用行为外部效应的管控,确保资产管理政策及措施遵循国家公园三大理念,资产效益符合全民利益
管理内容 对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值增值的管理 对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和利用行为合法合规性的监督管理
法律性质 具有显著公权特征的民事权利,属于私权利 一种行政权,属于公权
法律适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权利行使中,主要以私法调整相关法律关系或解决纠纷,探索委托人和受托人按权能合理承担法律责任的途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权力执行中,以行政法律法规、行业法调整相关法律关系或解决纠纷
行权主体 自然资源部门及受委托单位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行权模式 采用“统一行使+委托代理”模式 采用行政分级行使模式
履职内容 主张所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落实权益 用途管制、执法监察、市场监管、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业监管

2.3 “两权”耦合关系

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和监管权以自然资源资产效益,特别是生态效益的保值增值为共同价值取向,构建权责清晰、管理有效、保护有力的统一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推动国家公园的整体保护与系统治理,既各成体系,又相互配合。
行权体系相互独立。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分为履行所有者职责和履行监管者职责。前者是对所有权(民事权利)的行使,按照《资产指导意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授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代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1],通过委托代理,可由具备国家公园专业管理技术、能力和条件的部门或机构全部(或部分)代理行使所有权,一般组建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有权一般以委托代理模式授权。后者是对监管权(行政权力)的行使,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农业农村、水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履行用途管制[20],执法监察,市场监管,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业监管[21],对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履行所有者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管,特别是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作为国家公园项目建设方,当项目建设涉及林业、草原、土地等自然资源利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行政审批。结合国家公园管理实际,考虑到园区内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执法的效率,在评估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履职能力的基础上,可由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以法律授权或行政授权方式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权力交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履行,或以机构派驻等方式履职。
内外监管相互配合。内部监管是指所有权行使中,委托人按照资源清单对受托人管理过程及结果成效的评估考核,即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行使主体之间对行权效率与质量的评估考核;外部监管是对监管权的履职,重点对所有者行使所有权的合法性、合规性等进行监管,即对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活动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等行业管控要求等的符合性进行监管,二者在功能上互补。同时,外部监管促使所有权行权规范,所有权行使成效亦可检验外部监督体系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是否科学合理。通过对外部监督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依据的执行成效进行再评估,可对不适宜的监管指标做出修订或调整,共同推动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二者在制度建设中协调。

3 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解析

《试点方案》中将“所有者职责”(即所有权的行使事项)确定为“主张所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落实权益”[2]。结合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实际,对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进行梳理,详见表2
表2 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分解

Table 2 Owner's responsibility of natural resource assets owned by the whole people in national parks

所有者职责 履职目标 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明细
主张所有 家底清晰,归属明确 承担国家公园勘界立标工作
承担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统一调查工作,查清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数量、质量、分布等
开展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
承担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监测工作,落实国家公园生态环境监测制度
承担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开展生态价值评估、生态产品信息普查及价值评估、资产效益评估、利用风险评估等,编制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行使权利 所有权权能发挥,实现自然资源资产保值增值 自然资源资产保护管护 编制全国国家公园空间布局规划、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国家公园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等保护、管理、发展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落实国家公园分区管控制度
落实国家公园管护巡护巡查制度
负责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
履行国家公园森林草原防火、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等法定职责
自然资源资产储备利用 承担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工作
承担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及分配工作
承担国家公园生态产品价值增值工作
承担国家公园生态资源权益交易工作
履行义务 保证所有权的行使符合公共利益(全民利益) 编制国家公园保护、发展的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等
编制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委托代理的资源清单
编制国家公园建设项目(活动)准入清单
承担责任 承担公共职能,落实全民公益性 落实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
承担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损害的发现、核实、追偿和报告工作
承担国家公园科学研究、生态体验、自然教育、社会参与、协调社区发展、宣传推介等工作
落实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和野生动物肇事损害赔偿制度
落实权益 保障所有权的有效行使 负责建立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各方的工作协调机制
承担国家公园建设管理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工作,落实预算绩效管理
落实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
研究按照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履职目标,结合国家公园与国家公园候选区的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了24项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涉及国家公园保护、管理和运行等体制机制建设工作,覆盖国家公园应当发挥的保护、科研、游憩、宣教和协调社区发展等功能,从产权行使的架构层面实现了国家公园体制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有机结合。但随着国家公园保护管理需求及技术的提升,应当动态更新与完善职责内容。

4 所有者职责归属的关键问题探讨

4.1 关于国家公园技术工作职责归属的讨论

国家公园技术工作主要是指为实现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科学、全面、高效的监管,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其数量、质量、权属、分布等资源资产本底和动态变化情况进行的调查、监测、评价、确认等工作。部分文献提出自然资源资产调查、监测、评价、确认等职责是属于“所有权管理”和“行政监管权管理”双重性质的职责任务[22,23],难以进行所有权和监管权的切割。研究认为,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调查、监测、评价、确认等技术工作是行使所有权和监管权的措施与手段,其职责归属应当从权利(权力)行使主体开展技术工作的目的进行划分。所有权行使主体开展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调查、监测、评价、确权等,旨在主张权利属于自己,查清家底、掌握家底数量与质量、时间与空间的动态变化、依法登记资产等,皆属于行使所有者权利。监管者开展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调查、监测、评价及资产登记等,旨在对保护管理行为或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空间的影响情况进行核实、检查、测评、督察等,或对国家产权管理的公共事务进行确认、登记、公示等,属于行使监管者权力。同一项技术工作,不同行权主体根据行权目标不同,采用的具体技术手段、频率、程序等皆有差异,应当按实施目的分情况划分职责范畴。如所有权行使主体按照国家公园相关规划,重点开展国家公园自然资源本底调查及变化监测,监管者按照生态环境监督检查要求,重点实施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地类图斑变化监测。但鉴于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资产监督所用的基础数据具有互通性,所有权与监管权行使皆依托国家行政机关,具备数据共享与交互的基础,建议建立统一的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基础数据平台,深化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信息交互和分析应用,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与权限控制,充分发挥行政体系在所有权管理中的体制优势,降低“两权”行使的成本。

4.2 关于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权行使模式的讨论

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是实现园区自然资源资产可持续利用的主要方式之一,既涉及国家公园“管(管理)经(经营)分离”的管理体制,又涉及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和所有者权益落实的运行机制。国家公园实际运行中,特许经营制度普遍存在授权依据不足、权责不清、准入与退出机制不明等多重体制问题[24],究其原因则是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权法律性质和行权模式不清导致的产权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自然资源领域的政府特许经营做出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或者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特许经营办法》提出了中国境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生态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基于以上法律法规规定,部分学者通过“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是行政机构”[25,26]、“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是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法授权特定主体在国家公园范围内开展的经营活动”[27]“建设基础设施是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3]等论据,提出了“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适用于公法调整,应当纳入政府特许经营范畴”“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是一种行政治理行为,以‘行政许可’‘行政协议’等方式出让特许经营权”“因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协议实施阶段存在民事协商的成分,认为特许经营协议兼具‘行政’与‘民事’的双重性质,即协议订立阶段为行政许可,协议实施阶段为民事合同”等观点,但存在三方面问题。其一,是对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经营权性质认识不清,以上针对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制度的研究着眼于从“特许”“经营”的等行权主体和行权模式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以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现状去套用现有法律法规,缺乏对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经营权自身的法律性质分析,忽略了所谓“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权”是为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实现生态资产保值增值,从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的部分权利,按照本文提出的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是私权的结论,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经营权亦是一项民事权利,权利的法律性质不随行权主体的变化而变化,虽然其行权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但亦应将其视为民法法人。其二,是与中国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改革坚持所有权与监管权分离的要求不符,若以行政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易导致所有者权利与行政权力混淆,增加了行政机关以审批、拍卖等模式实施特许经营过程中自由裁量权滥用、权力寻租等的风险,国家公园主管部门既是特许经营权的授予者和经济获益者,又是特许经营权执行的监管者,不免影响行权的公平公正。其三,是国家公园特许经营与现行“公法”的适配度不足,不可直接引用。首先,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权的行使可由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人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自主决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的调节能公平公正地选择被特许人,行使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监管权的有关行政机关可按照法定职责进行监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条件;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规定了可以实施“行政委托”,但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得进行再次委托,导致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的特许经营权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公园管理局)—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被特许人”的多级行权机制难以通过行政委托实施;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未对“行政委托代理”进行规定,特许经营是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作为受委托人,代理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合同)的过程,若未规定可以实施“行政代理”,则不能通过该代理模式行权,与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需求不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提及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按照上述讨论内容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对国家产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确认,属于对监管者权利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特许经营办法》中提出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其特许经营的客体为中央或地方政府及其授权主体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建设开发形成的、所有权归属国家的、供公共使用并能够设定为特许使用的基础设施(如市政、交通等)和公共资源(如煤气、自来水、电力等),是具有自然垄断性[28]的项目,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与国家公园内有限的自然资源及资源环境利用(如生态旅游、生态体验、特色农产品、文创产品等),提供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不可对等,《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条例》(2023年)中已将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和政府特许经营项目进行分别规定。
综上所述,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是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是所有权行使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指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代表或代理行使主体与各类社会组织或市场主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开展的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经营利用活动,提供生态产品或者生态服务。因其属于民事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要求,遵循自愿、公平、诚信、法治、绿色等基本原则,以法定代理或委托代理等方式授权,建立以“负面清单”为基准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以提升项目的合法合规性,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权应尽量避免和减少以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方式行权。

5 所有者职责落实建议

5.1 严守生态保护第一,突出以人民为中心

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应当遵循“权利来源于全民,产权权益全民共享”的闭环,因此,在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履职过程中,应当以努力实现全体人民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一是深刻认识中国国家公园体系建设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生物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凝聚生态文明共识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坚持国家公园严格保护、世代传承的基本原则,分区管控、科学施策,推动园区生态资产保值增值。二是充分发挥国家公园全民公益性在平衡保护与发展之间的矛盾、落实人民权益等方面的促进作用,履行好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保护管护职责和储备利用职责,具体体现为:加强国家公园生态服务和生态产品的开发和运营,结合国家公园及周边社区自然资源和民俗文化特色,吸纳当地居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力量,为全民打造多元化、亲体验、高品质的欣赏自然、认识自然、享受自然的平台;构建国家公园生态产品价值增值体系,建立全国性的国家公园生态产品品牌体系,统一品牌培育和保护的标准措施,提升生态产品溢价,拉动区域生态产业发展,提升经济收入;建立政策、资金、市场等共同驱动,横向和纵向相结合的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为因国家公园保护、建设而生产生活受限的原住居民、社会经济组织给予补偿补助,维护保护者权益。

5.2 坚持物权法定,健全法制体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资产指导意见》等法律政策规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委托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代表行使,但法律层面仍然缺少对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法律性质及所有权委托代理主客体、委托代理模式、权利内容及终止条件的相关规定及授权。以健全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法制保障为目标,一是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私法领域基本法中对国家公园等自然生态空间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规定,明确其私权属性。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地法》等行业法中,一方面,根据国家公园中央直管和委托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体制机制,分别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的国家公园)、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由中央政府委托相关省级人民政府代理行使的国家公园)作为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进行法律授权,明确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主体的权责,规定权利终止的具体条件;另一方面,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保护利用涉及的用途管制,执法监察,市场监管,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管职责,考虑到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时效性与便捷度,可明确将生态环境等行政执法职责以行政授权方式交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履行。三是结合国家公园“一园一法”的制度安排,在国家公园实体立法中,细化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及监管者职责,规定各权利和权力主体权责,围绕国家公园实体的资源特色、发展规划重点和央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等,对自然资源利用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权利的授权、行权、权利终止等进行规定。最终,形成以“基本法定权、行业法明责、实体法行权、法律责任维权”的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法制体系。

5.3 推动责权利对等,完善委托代理机制

紧扣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各行权主体在委托代理不同阶段所承担的法定权责,以“权(权利)责(责任)对等、收(收益)支(支出)平衡、激励与约束并重”为要求,完善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一是结合国家公园中央直管和中央委托地方管理的分类管理体制,明确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各层级委托代理主体,并以法定代理或委托代理完善所有者职责移交程序。结合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经验,国家公园管理事务涉及行业领域宽,联动管理部门多,社会影响广泛,其管理层级宜高不宜低,因此,所有权的委托代理层级不宜过多,代理主体集中于省级以上层面,既能提高资产管理效率,又能避免委托代理链过长造成的行权目标不一致。二是加强清单制管理,区分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职责中的所有者权利和监管者权力,以自然资源清单明确所有者职责,以行政权力清单明确监管者职责。三是细化自然资源清单的权责利,重点划定中央与地方、不同管理部门(如自然资源部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之间的具体所有者职责,涉及全局性(如发展规划、空间布局等)、宏观性(如保护发展政策、资产报告等)、根本性(如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编制等)的职责,建议提高行权层级,由所有权主体或代表行使主体履职,涉及项目实施层面职责,建议由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履职。四是以调动行权各方,特别是地方政府参与国家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为目标,根据所有者职责划定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并建立特许经营等经营性项目的收益分配机制,收益资金的使用向生态保护修复、生态保护补偿项目倾斜。五是构建与自然资源清单相对应的资产报告制度与考核评价制度,以资产管理成效和监督考评成果推动自然资源清单的动态优化调整。

6 结论

本文以“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及其管理职责的厘定—资产管理职责中所有者职责和监管者职责边界划分—所有者职责厘清—所有者职责落实”为主线,一是通过对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两权”及其行使模式的法律性质辨析和对比分析,提出“监管权属于公权力”“所有权是一项民事权利”“所有权行使模式具有公、私双重属性”等观点,划清了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两权”行使边界;二是结合国家公园管理实际,提出24项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针对国家公园技术工作职责归属、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权行使模式等争议问题,提出“国家公园技术工作应当根据所有者权利或监管者权力行使主体开展技术工作的目的进行职责划分”“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权是一项民事权利,适用于委托代理方式授权,尽量避免以行政许可方式行权”等建议;三是结合国家公园体制建设实际,从建设理念、法制体系、委托代理机制三方面提出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落实建议。
厘清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是所有权委托代理的前置条件,以建立合法、科学、高效、落地的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为目标,下一步研究将围绕委托代理体制机制与国家公园体制建设、财权事权划分等的适应性、正当性展开论证,对国家公园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作为民事权利,在委托代理中存在“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不适用于实际管理情况等难点问题进行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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