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原则 | 以供定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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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1: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原则 | 将国家规定的省域“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向下分解至市县行政单元主体功能区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中,对黄河水资源总量实行严格控制,作为多目标优化模型的主要约束条件,得到黄河流域内省市的各类用水量;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 |
原则2:主体功能优化原则 | 在流域水资源总量约束前提下,通过对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及生态用水在流域上中下游各地区之间的合理分配,达到流域总体主体功能实现优化和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
原则3:协同分配原则 | 在流域水资源总量约束和整体主体功能实现优化前提下,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对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与修复的相关规定,量化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实现优先次序,以实现流域内省与省之间、主体功能区之间的生产、生活和生态功能实现的协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