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生态
李效顺, 林忆南, 刘泗斐, 曲福田, 王辉, 汪应宏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支撑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却带来区域资源生态环境的破坏,尤其是矿区农户承担着较大的外部成本。论文以矿区耕地损害为研究对象,在调查农户认知和接受补偿意愿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计量模型,测算基于农户意愿下的补偿额度。结果表明:①调查结果显示,69.19%的农户因煤矿开采失去一部分耕地,49.19%的农户表示耕地质量降低,95.14%的农户认为居住环境遭到破坏,93.51%的农户认为采矿破坏了耕种文化传承;②实证结果表明,庞庄、垞城、柳新煤矿周边农户每年接受最低补偿分别为34 780.80、36 506.85和35 397.60元/hm2,其中经济损害受偿意愿分别为12 731.10、18 982.80、11 230.95元/(hm2·a),社会保障损害受偿意愿分别为11 782.35、10 777.95、12 765.00元/(hm2·a),生态损害受偿意愿分别为7 277.10、4 282.35、7 306.05元/(hm2·a),文化传承损害受偿意愿分别为2 990.25、2 463.75和4 095.6元/(hm2·a);③对比分析发现,当前政策下矿区耕地损害补偿额度一般在9 458.70~15 764.40元/(hm2·a)之间,明显低于基于农户意愿下的补偿额度,并且56.76%的农户表示不接受一次性补偿。以上结果能够为矿区生态补偿和政策创新提供决策依据和定量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