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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全面振兴视域下种植业碳汇价值实现的内在逻辑与实践路径

  • 刘佳奇 ,
  • 胡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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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大学法学院,沈阳 110036

刘佳奇(1986- ),男,辽宁沈阳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学。E-mail:

收稿日期: 2025-04-07

  修回日期: 2025-06-18

  网络出版日期: 2025-09-28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21CFX097)

The internal logic and practical paths for realizing the value of crop farming carbon sink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prehensive rural revitalization

  • LIU Jia-qi ,
  • HU 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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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chool of Law, Liaoning University, Shenyang 110036, China

Received date: 2025-04-07

  Revised date: 2025-06-18

  Online published: 2025-09-28

摘要

乡村全面振兴的基础和关键在于乡村产业振兴,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上发展种植业碳汇不仅是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创新举措,也为乡村产业振兴拓展了新的途径。种植业碳汇价值实现长效机制的建立需要实现种植业碳汇的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资金化,进而形成种植业碳汇产业化的良性循环。从当前实践来看,种植业碳汇产品供给、产业形成、交易变现等方面的制度供给不足,制约着种植业碳汇“资源—资产—资本—资金”的有效转化。为此,需通过完善调查监测与价值核算、明晰产权归属等措施,推动种植业碳汇“资源—资产”转化;通过融入统一碳市场、畅通融资渠道等途径,促进种植业碳汇“资产—资本”转化;通过优化市场交易规则、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及收益再分配机制等手段,助力种植业碳汇“资本—资金”转化。

本文引用格式

刘佳奇 , 胡锋 . 乡村全面振兴视域下种植业碳汇价值实现的内在逻辑与实践路径[J]. 自然资源学报, 2025 , 40(10) : 2774 -2785 . DOI: 10.31497/zrzyxb.20251012

Abstract

The foundation and key to the comprehensive revitalization of rural areas lies in the revitalization of rural industries. Developing the crop farming carbon sink on the basis of ensuring food security is not only an innovative measure to realize the value of rural ecological products, but also expands new avenues for the revitalization of rural industries. The establishment of a long-term mechanism for realizing the value of crop farming carbon sink requires the assetization, capitalization, and fundization of carbon sink resources, thereby forming a virtuous cycle of industrialization of crop farming carbon sink. From current practice, the insufficient institutional supply of carbon sink products, industry formation, and transaction realization in the crop farming is restricting the effective transformation of carbon sink "resources-assets-capitals-funds" in the crop farming. To this end, measures such as improving investigation and monitoring, value accounting, and clarifying property rights ownership need to be taken to promote the conversion of crop farming carbon sink from resources to assets. By integrating into a unified carbon market and facilitating financing channels, we can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crop farming carbon sink from assets to capitals. And by optimizing market trading rules, improving ecological protection compensation and income redistribution mechanisms, and other means, we can assist in the transformation of crop farming carbon sink from capitals to funds.

通过农作物生长过程中的光合作用以及采取保护性耕作等农田土壤管理措施,可以起到吸收、固定和储存二氧化碳的作用[1]。已有研究指出,全国六大区域作物生产系统中主要农作物生产整体呈碳汇状态[2],同时中国农业净碳汇水平整体呈现出波动上升的趋势[3],其中粮食种植业领域主要的碳汇由水稻和玉米种植贡献[4];还有研究表明,中国每年保护性耕作所产生的碳汇基本是碳排的2倍[5],且保护性耕作净碳汇在时间上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6]。这说明,中国的种植业具有较大碳汇潜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部分明确提出要“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和“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并进一步提出“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和“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改革任务。乡村全面振兴的基础和关键在于乡村产业振兴。种植业作为中国农业的主体,种植业碳汇的价值实现可以使乡村所蕴藏的丰富生态产品优势持续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助力丰富农村产业形态、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培育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新动能。
虽然现有研究已证明种植业具有较大的碳汇潜力,推进种植业碳汇项目开发与价值实现有助于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可以成为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赋能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举措。但针对种植业碳汇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种植业碳汇盈余动态变化[7]、时空分布[8]等方面,对于种植业碳汇作为一种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机制的研究较少涉及。特别是有关制度层面的研究明显不足,难以为种植业碳汇的价值实现提供有力的规范供给。因此,本文旨在厘清乡村全面振兴视域下种植业碳汇价值实现逻辑机理的基础上,深度剖析当前种植业碳汇价值实现过程中面临的主要挑战,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建立健全种植业碳汇价值实现的制度保障,进而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所助益。

1 乡村全面振兴视域下种植业碳汇价值实现的逻辑机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中“推动生态资源权益交易”部分明确提出“探索碳汇权益交易试点”。这就意味着,“碳汇”已经被确定为一种新的“生态资源”类型。种植业碳汇作为一种具有创造经济价值潜力的碳汇类型,亦有在乡村全面振兴的过程中成为“资源”的可能性。但作为一种“生态产品”,种植业碳汇的“资源”价值是农田生态系统向人类社会提供的一种农产品之外的间接利用价值。故种植业碳汇属于一种特殊资源而非传统意义上的自然资源,不能直接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资源效益。理论上,种植业碳汇的价值实现需要建立包括“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资金化”在内的一整套长效机制。

1.1 实现种植业碳汇“资源”的“资产”化

乡村产业振兴需依托资源要素的再优化与价值的再发现。种植业碳汇资源的资产化是明确种植业碳汇资源的底数、价值及其权属的过程,无疑是盘活利用农村资源资产、使种植业碳汇得以实现其市场(经济)价值的前提和基础。鉴于种植业碳汇作为一种资源,其核心价值是通过农作物光合作用和保护性耕作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等方式发挥生态调节功能(具有调节服务价值),故实现其资源的资产化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满足“额外性”的要求。即转化为种植业碳汇产品的碳汇资源应是供给主体采取相关措施所产生的碳汇净增量,而非简单的碳汇存量。(2)可监测、可评估。即需要在对种植业碳汇资源的分布、数量和质量等进行调查和监测的基础上,运用碳汇产品开发的方法学对种植业碳汇增量进行核算和评估,以科学准确地识别其价值。(3)产权明晰。由于种植业碳汇的生态调节功能具有外溢性,为避免“公地悲剧”和“搭便车”现象的发生,参与市场交易的种植业碳汇资产应当具有明晰的产权归属,以保证供给者能够基于产权制度获取种植业碳汇资源价值变现所产生的经济收益。

1.2 实现种植业碳汇“资产”的“资本”化

种植业碳汇资产的资本化是赋予种植业碳汇以“产品”属性,使凝结着农民劳动的种植业碳汇资产以可流通、可融资、可交易的资本形式进入市场流通的过程,是其价值得以市场化、产业化的关键环节。基于此,种植业碳汇资产的资本化主要需通过创设专门的交易市场和打通融资渠道两种方式加以实现。(1)产业是乡村全面振兴的基础支撑,产业链本身的塑造无疑是种植业碳汇由资产变资本的重要客观存在或载体。鉴于产业链的核心在于种植业碳汇产品能够进入交易市场,这要求针对种植业碳汇资源开发、项目认证、产品交易等核心环节,政府部门、项目开发者、第三方核证机构、买卖双方等主体分别发挥项目监管、碳汇产品供给、监测与核证、价值变现等功能,并配备完善的供需对接机制,形成结构与功能相匹配的种植业碳汇交易市场。(2)种植业碳汇由资产变资本还需打通融资渠道,推动现代乡村产业链的不断延伸增益,让更多增值收益留在乡村。总而言之,应通过发展作物碳信用和农田土壤碳信用、碳金融衍生品等产业样态,以及碳资产质押贷款、碳汇债券、碳汇基金、碳汇保险等实现方式为种植业碳汇资产的资本化提供多元路径,确保种植业碳汇资源能够可持续地供给和转化,以实现种植业碳汇资源资产全方位、多层次的保值和增值。

1.3 实现种植业碳汇“资本”的“资金”化

增加农民收入是乡村全面振兴工作的中心任务。而种植业碳汇资本的资金化就是将蕴藏在农业生态系统中的碳汇资源作为一种独立的生产要素纳入生态产业化经营,使碳汇供给者得以获取相应经济收益(资金)的过程,故而也是整个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最终目标所在。这要求实质性开展碳汇市场交易活动、生态保护补偿和收益再分配机制,以促进种植业碳汇价值向财富的转化。(1)完善的市场交易机制能够保障享有种植业碳汇经营权的市场主体通过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等方式获取相应的经济收入。为此,需配备健全的市场交易规则和监管机制。(2)针对采取保护性耕作等农田管理措施所产生的碳汇价值,则应建立相应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补贴以及社会资本投入等方式为种植业碳汇供给主体提供必要的经济收入激励,鼓励其持续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此基础上,中国土地等资源要素的公有制属性还决定了种植业碳汇价值实现的收益具有共享性。故种植业碳汇价值实现还需将生态普惠理念贯彻到种植业碳汇价值实现的过程,特别是在资本资金化阶段考虑经济收益的分享问题。有鉴于此,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收益再分配机制有助于实现种植业碳汇资源与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按照贡献公平地参与分配,进而助力实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2 乡村全面振兴视域下种植业碳汇价值实现的现实挑战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不仅明确提出“稳步推进农业减排固碳”的要求,还进一步提出“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这无疑是在乡村全面振兴的新时代,为种植业的碳汇价值实现释放了明确的政策信号。尽管种植业碳汇如前所述具有生态价值实现的潜力和能力,且理论上可以通过“资源—资产—资本—资金”的逻辑路径加以实现。但从当前实践来看,其价值实现过程仍面临许多现实挑战。

2.1 种植业碳汇“资源—资产”转化受困

推进种植业碳汇资源到资产的转化,需要摸清种植业碳汇资源“家底”、核算种植业碳汇产品的价值并明确种植业碳汇的产权归属。然而,现实中种植业碳汇存在供给能力较弱和供给动力不足两方面问题——前者主要是由于种植业碳汇调查监测和价值核算机制的不完善,后者主要是因为种植业碳汇权属不明晰。

2.1.1 种植业碳汇调查监测与价值核算机制不完善

由于农作物的种类较多,且种植业碳汇能力易受气候、土壤和种养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故相较林、草等其他碳汇类型的项目方法学的开发难度大,价值核算难度也更大。当前,在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碳汇方法学中涉及种植业碳汇的仅有保护性耕作减排增汇项目方法学(CMS-083-V01)。囿于种植业碳汇项目方法学的缺位,导致实践中存在如下问题。(1)缺乏统一的种植业碳汇计量监测方法、标准、技术和模型,无法对种植业碳汇的具体分布、数量和质量等基础信息进行科学准确的调查和监测。加之种植业碳汇资源形态多样且空间分布呈现碎片化特征,导致难以摸清种植业碳汇资源的“家底”,进而建立种植业碳汇产品目录清单,制约着后续种植业碳汇确权、价值评估等工作的开展。(2)缺乏统一的碳汇价值核算标准和兼具权威性与可操作性的核算方法。加之在种植业生产过程中化肥农药及农用机械的使用频率较高,使得种植业的净碳汇量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价值量难以得到科学准确的度量与核算,最终导致价值核算结果在区域间的认可度不高、可应用性不强。此外,种植业碳汇价值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是产品定价,因此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作为种植业碳汇生态价值的计价器[9],是种植业碳汇产品定价的重要参考标准。当前GEP核算虽已在多地展开,但尚未形成统一的村级指标[10],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种植业碳汇价值核算工作的开展。

2.1.2 种植业碳汇的权属不明晰

明晰的产权是将种植业碳汇资源转化为资产,进而得以通过市场交易等方式实现其价值的前提和依据。然而,当前中国未对种植业碳汇的法律属性进行明确规定,种植业碳汇所有权、收益分配权、经营权等权利归属亦不明晰。加之农作物生长周期较短,相关生产经营主体的变动可能更为频繁,其在权属方面也更为复杂,导致实践中存在种植业碳汇产权边界模糊、监管缺位等问题,制约着种植业碳汇项目开发的规模及其价值的有效实现。因此,有待进一步完善有关种植业碳汇权属的制度和规则,切实保障种植业碳汇产权主体的收益权。

2.2 种植业碳汇“资产—资本”转化受阻

2.2.1 种植业碳汇尚未完全融入统一碳市场

从实践情况看,种植业碳汇产品在整个生态产品供应链中各环节的标准化程度不高,市场需求动力不足。(1)在履约市场当中,相关主体对于碳汇的需求主要基于行政命令或政策法律约束下形成的派生需求,而非自主形成,导致作为碳汇购买方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类别单一,主要是部分负有强制减排义务的企业。此外,囿于碳汇产品的准入门槛较高,且存在抵消比例、项目来源(所属地域)、减排量产生时间等因素限制,当前全国碳市场以碳排放配额交易为主,碳汇产品难以进入全国碳市场进行交易。例如,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CCER的抵销比例有限;而且现有CCER碳汇项目中造林、再造林项目的比例超过70%[11],种植业碳汇项目占比较低。(2)在自愿市场当中,由于缺乏强制性要求和有效的激励机制,无强制减排义务的主体对种植业碳汇产品的支付意愿较弱,参与种植业碳汇交易的积极性不高。特别是当前种植业碳汇的多元主体沟通协作平台尚未建立,使得供需双方缺乏及时高效的沟通渠道,不能将种植业碳汇产品供应端与消费端进行精准匹配,消费潜力未能得到充分释放,导致种植业碳汇产品在市场流通环节的成本较高,加之种植业碳汇交易具有地域范围的限制,制约着种植业碳汇价值的实现,不利于促进种植业碳汇产品扩大再生产。

2.2.2 种植业碳汇融资渠道不畅

如前所述,碳汇金融工具及其衍生品是实现种植业碳汇资产资本化的重要渠道,能够在政府财政投入有限的情况下为种植业碳汇项目开发提供资金保障。虽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明确提出“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领域资金投放”。但相较于林业、草原碳汇,农作物种植受土壤、气候等因素影响更大,因此开发种植业碳汇项目的风险也更大。虽然实践中已有部分地区探索开展碳汇金融试点,但因风险较高难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总体而言,金融机构对种植业碳汇相关金融产品投资力度不大,尚无法形成完备的种植业碳汇金融支持体系。
(1)虽然部分地区已开始探索碳汇产品质押贷款,但主要集中在林业、湿地、海洋等碳汇领域。例如,2016年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发放的首笔1000万元的林业碳汇质押贷款,较少涉及种植业碳汇领域。同时,由于目前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融资路径较为单一、能力相对有限,其在种植业碳汇价值实现过程中发放贷款的积极性不高,不利于种植业碳汇项目开发和交易规模的进一步扩大。(2)囿于种植业碳汇项目存在前述融资风险,因此其开发风险相较林业碳汇项目更大,需要配备相应的保险制度,合理规避和分担种植业碳汇项目开发可能面临的风险,提高相关主体的参与积极性。目前,与种植业碳汇相关的保险仅限于茶园、农田等少数领域,如中国人寿财险福建省分公司承保的福建省福鼎市的30万亩(1亩≈667 m2)生态茶园及其种植区域农田等所产生的年碳汇增量,承保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展。

2.3 种植业碳汇“资本—资金”转化受限

种植业碳汇资源资本化后,需要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将种植业碳汇资本转化为资金进而实现其经济收益。目前中国与种植业碳汇交易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有《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总体而言层级较低且体系性不强,使得种植业碳汇交易变现机制在市场交易规则、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收益再分配机制等方面均不完备,难以为种植业碳汇资本到资金的转化提供制度保障。

2.3.1 种植业碳汇市场交易规则不完善

如前所述,由于当前种植业碳汇产品的供需关系不稳定,供给者可能因市场壁垒及交易成本过高缺乏参与积极性,不负有强制减排义务的消费者则缺乏付费动机,导致其价格难以通过市场机制加以调节进而充分体现市场价值规律。申言之,种植业碳汇市场定价机制仍不健全,特别是碳汇供给主体在议价过程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使得碳汇产品的实际经济价值被远远低估。加之,目前缺乏应对碳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纠偏机制,使得相关供给主体所能获得的收益与所付出的开发成本不相匹配,影响供给主体参与种植业碳汇项目开发的积极性。此外,当前中国碳汇交易监管还存在主体复杂、职能交叉等问题。虽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等主体均具有相关监管职责,但未明确交易主体的资质认证、市场准入标准的执行等事项的具体监管主体,尚未形成对种植业碳汇交易全过程实施监管的制度体系,相关交易监管机制有待完善。

2.3.2 种植业碳汇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不足

《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保障参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的村民利益”。生态保护补偿主要是基于“谁受益谁补偿”原则,以货币给付或政策优惠等方式为生态产品的供给者提供正向激励,补偿其为维护生态系统功能的完整性而遭受的短期经济损失,进而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正外部性内部化。对于因保护农田生态系统而新增的碳汇能力而言,生态保护补偿是激励村民参与碳汇项目、持续开展保护的关键举措。相关研究成果也显示,2016—2020年粮食主产区内部农业碳汇补偿额度位于前三的省份分别是黑龙江省21.74亿元、河南省21.26亿元以及山东省17.14亿元[12]。但从实际情况看,现有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尚未完全涵盖种植业碳汇。虽然《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规定,中央财政对开展耕地等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分类补偿,并将耕地列为补偿的生态环境要素之一。但在地方层面实际的补偿对象主要还是林、草、水等领域,如《四川省林草碳汇发展推进方案(2022—2025年)》规定,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扶持林草碳汇项目开发。
与此同时,实践中还存在的补偿方式单一、补偿范围有限、补偿标准偏低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执行实效。具体来看,(1)在补偿方式或手段方面,当前种植业碳汇生态保护补偿仍以政策倾斜、碳汇补贴、财政转移支付、技术指导等方式为主,不仅手段单一还给财政也带来一定压力;(2)在补偿的对象与范围方面,主要聚焦农户、土地所有权人等直接参与种植业碳汇项目开发的主体[13];(3)在补偿标准方面,当前以因素法为主的生态保护补偿核算方法会导致实际补偿的数额低于碳市场中种植业碳汇产品的交易价格,且补偿受体的参与程度较低,难以有效提高相关供给主体参与种植业碳汇项目开发的积极性。

2.3.3 种植业碳汇收益再分配机制不健全

实现种植业碳汇收益的公平有效分配是推动乡村生态收益合理共享的必然要求,有助于提升相关主体的参与积极性。但如前所述,种植业碳汇产权边界模糊、监管缺位等问题加剧了种植业碳汇价值实现收益分配的不均衡,使得种植业碳汇供给主体承担较高的风险却只能获得较低的收益回报,未能真正实现“开发者获益、受益者付费”。同时,种植业碳汇项目开发往往有社会资本的投入,而资本的逐利性使得部分涉农企业联农带农的意识不强,忽视其与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之间的利益联结关系,致使农户往往难以获得种植业碳汇价值变现收益。此外,由于当前缺乏对种植业碳汇产权归属的清晰界定,因此实践中相关主体多以合同甚至口头约定的方式落实种植业碳汇收益再分配,产生纠纷的风险较高。

3 乡村全面振兴视域下种植业碳汇价值实现的实践路径

改革是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法宝,当前种植业碳汇价值实现的前述挑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其重点在于相关制度设计和机制创新。特别是现阶段林业、草原碳汇已相对成熟,实践中通过创新碳汇方法学、明晰产权、探索多元化价值实现模式以及发展绿色金融等方式有效实现了其碳汇价值,相关改革经验可资种植业碳汇价值实现借鉴。

3.1 健全种植业碳汇供给机制以推动“资源—资产”转化

3.1.1 完善种植业碳汇调查监测与价值核算机制

(1)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建立种植业碳汇调查监测体系,提升种植业碳汇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的采集和分析能力,有序推进种植业碳汇资源专项调查与动态监测,明确种植业碳汇资源的存量及潜在相关可转化资源状况,摸清种植业碳汇“家底”(如类别、数量、质量等底数)。同时,出台统一的种植业碳汇产品目录清单编制工作指南并组织各(试点)地区编制本区域种植业碳汇产品目录清单,健全种植业碳汇计量体系并建立种植业碳汇储量动态数据库,全面客观地反映种植业碳汇的时空分布格局和动态变化规律,确保种植业碳汇数据的真实性,为种植业碳汇价值实现提供科学、准确、权威的数据支撑。
(2)借鉴国内外种植业碳汇项目开发的实践经验,运用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Nature-based Solutions)[14]从指标体系、数据来源、统计口径以及具体算法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种植业碳汇价值核算机制。① 构建适用于不同类型农作物碳汇和农田土壤碳汇的价值核算方法学,明确各类农作物碳汇和农田土壤碳汇的基线标准、碳汇增量、计量标准和程序[15],提高核算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增强核算结果的权威性和可比性,推进种植业碳汇价值核算工作的标准化和智能化。同时,要对农作物光合作用产生的作物碳汇和采取保护性耕作措施产生的农田土壤碳汇分别进行核算,如此便于为将来交易、生态保护补偿等制度的展开提供基础。② 需要进一步优化种植业碳汇领域的GEP核算机制,在现有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完善村级指标,并将GEP年均增速、单位面积GEP等纳入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16],激励政府推进种植业碳汇增量监测与价值评估工作,助力种植业碳汇价值实现。③ 健全核算结果信息披露制度。可建立统一、精准的种植业碳汇价值核算结果可视化平台,以村为单位对相关数据进行收集、整合并实时更新,并推进核算结果在种植业碳汇市场定价、融资贷款、生态保护补偿以及政府决策、考核评价等领域的应用,为种植业碳汇项目开发与经营提供基础数据。

3.1.2 明确种植业碳汇的产权归属

产权明晰是种植业碳汇价值实现的前提和基础。从性质角度讲,种植业碳汇所增加的CO2环境容量是一种创设性的资源利益,可视为一种凝结着人类劳动的天然孳息,具有排他性特征,在法律上属于准物权范畴。因此,为更好地实现种植业碳汇的经济价值,应通过立法将碳汇功能确认为一项独立的财产利益[17],并厘清种植业碳汇产权主体,明确村集体、承包经营者和流转经营者等主体的种植业碳汇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界限,并进一步扩充种植业碳汇使用权的权能,赋予种植业碳汇资源使用权主体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他项权利,确保供给主体能够获取相应的收益。同时,基于国家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制度,以自然资源要素确权登记平台建设推进种植业碳汇资源的确权和登记,明确种植业碳汇资源利用的责权利,进而建立可交易的种植业碳汇产权制度。

3.2 完善种植业碳汇产业形成机制以促进“资产—资本”转化

3.2.1 推动种植业碳汇融入统一碳市场

(1)在供给侧提供规范化和专业化的种植业碳汇产业链服务与基础设施支撑,推进种植业碳汇的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实现从碳汇项目审核、认证到交易的全流程、一体化集成。降低种植业碳汇项目的准入门槛,在项目审批、产品认证等方面对现有政策法律规定进行优化,营造规范化、自主化的种植业碳汇产业发展环境的同时,应拓宽种植业碳汇项目的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种植业碳汇项目开发与经营。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生态产品交易中心等现有平台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种植业碳汇交易管理平台,促进种植业碳汇产品流通并简化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种植业碳汇供需双方的精准匹配,形成竞争有序、多元参与、信息共享的种植业碳汇市场,推进种植业碳汇的高效交易。
(2)在需求侧建立种植业碳汇战略储备机制,适当提高履约市场中碳汇的抵消比例,取消种植业碳汇项目来源、项目时间等限制,扩大种植业碳汇产品的交易份额,推进CCER与CCEA交易机制的衔接,利用履约市场的规模化优势鼓励负有碳减排义务的企业优先购买种植业碳汇产品抵消其碳减排需求,以实现种植业碳汇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种植业碳汇供需不平衡带来的交易风险。同时,还应当充分发挥自愿减排市场交易灵活、成本低等优势,鼓励无碳减排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自愿减排市场的种植业碳汇交易,提高种植业碳汇产品的市场需求。

3.2.2 畅通种植业碳汇融资渠道

创新“政银企村民”多元合作模式,由政府出台绿色金融支持种植业碳汇价值实现的相关规范,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周期长、成本低的绿色金融产品,并丰富绿色金融的投融资渠道,为种植业碳汇产业化提供资金支持,吸引更多农民和企业参与种植业碳汇项目开发与经营。
(1)打造“种植业碳汇+投资”模式,由银行基于第三方机构对特定地域种植业碳汇价值的核算结果,科学评估种植业碳汇产品抵(质)押融资潜力,合理设置针对不同类型种植业碳汇产品抵(质)押贷款的审查审批和风险控制等程序,进而为涉农企业、农户等种植业碳汇供给主体提供相应的抵(质)押融资贷款服务。此外,推进种植业碳汇项目的社会化融资,即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契约农业等形式投资种植业碳汇项目开发。(2)创新种植业碳汇保险产品,适当拓宽承保类别和范围,提高专业化、规模化种植业碳汇产品生产主体的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充分发挥种植业碳汇保险的风险分担功能,将种植业碳汇能力减弱或丧失的风险通过商业保险转移,防止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种植业碳汇产权灭失,提高种植业碳汇价值实现收益率,保障种植业碳汇供给主体的权益,鼓励和引导相关主体积极参与种植业碳汇项目开发。(3)创新种植业碳汇期货产品,由相关企业或个人在期货交易所依据种植业碳汇产品的价格及其价格变化趋势,买入种植业碳汇产品并经过结算、卖出、交割等环节实现种植业碳汇产品期货收益,从而起到调节和改善种植业碳汇市场供需关系的积极作用。(4)适时推进碳汇银行建设,制定完善的种植业碳汇银行运行机制,设置合理的存入、利息及信贷等程序,发挥碳汇银行在种植业碳汇前端价值核算与初步定价、中端资源整合与核证备案、后端运营管理与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重要功能。

3.3 优化种植业碳汇交易变现机制以助力“资本—资金”转化

3.3.1 优化种植业碳汇市场交易机制

(1)完善种植业碳汇交易规则。① 在交易主体层面,除负有碳减排义务的企业外,还应当鼓励其他企业和个人投资者购买种植业碳汇,扩大交易主体范围;② 在交易方式和程序层面,应当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种植业碳汇的出售和购买,有购买需求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统一的交易平台或者线下交易所了解种植业碳汇的供给方信息,双方可通过线上协商或线下面谈的方式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对价;③ 在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层面,需将种植业碳汇资源的要素成本、开发成本(如土地利用成本、防虫害等养护成本)纳入其价格构成,运用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手段进行成本核算。同时健全种植业碳汇价格的宏观调控机制和基于市场竞争的拍卖定价机制,使种植业碳汇价格能够真正反映种植业碳汇的稀缺性以及市场供需关系,使种植业碳汇供给者获得最大程度的经济收益。此外,为防止恶意竞价、稳定市场价格,应当设置种植业碳汇价格纠正机制。即当最终拍出的种植业碳汇价格明显不符合市场价格波动规律时,应当赋予任何一方申请第三方机构重新定价的权利[18]
(2)健全种植业碳汇交易监管机制。① 建立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种植业碳汇交易监管体制,并明确各部门的主体权责和监管边界。此外,加强地方政府、村集体、开发企业和村民之间的内部监督以及其他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19],以形成内外部相结合的监督机制。② 建立种植业碳汇报告核查机制,设立专门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制定统一的种植业碳汇核查标准和操作指南等技术规范,并通过设置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等规范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避免出现数据造假、协议垄断等违法行为。同时应加强种植业碳汇交易信息共享,促进对种植业碳汇交易的协同监管,从而降低监管成本。③ 优化种植业碳汇交易全过程监管机制,依据种植业碳汇价值评价指标和评估标准对种植业碳汇价值评估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对种植业碳汇交易流程的合法性和交易额度的真实性进行监管。同时,建立种植业碳汇产品交易流通全链条监管体系,严格审核交易主体资质,并实现种植业碳汇产品信息可查询、质量可追溯与责任可追查。

3.3.2 完善种植业碳汇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种植业碳汇生态保护补偿是种植业生态调节服务价值实现的重要手段,针对种植业碳汇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完善,需要解决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理顺种植业碳汇生态保护补偿与市场交易之间的关系,即通过保护性耕作这种方式产生的碳汇,未参与市场交易的部分可以给予保护补偿,而参与市场交易的部分应当进行抵扣,不得再获得额外的补偿。(2)细化和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中关于耕地保护补偿的规定,设计更为具体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规则。具言之,未来应通过转移支付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优化基础补偿与浮动补偿相结合的纵向财政补偿[20]并积极探索横向补偿机制。① 应加大对种植业碳汇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打通不同地区间的种植业碳汇生态保护补偿壁垒,推动地区之间的多元化补偿模式。即在明确补偿主体及客体的基础上,由政府综合考量各级财政状况、种植业碳汇产品价值核算的增加值制定科学合理的种植业碳汇补偿标准,使之能够充分体现种植业碳汇价值。同时应规范种植业碳汇补偿的方式和程序,并完善相应的资金分配机制,形成种植业碳汇收益共享的长效机制。亦即,应对种植业碳汇供给者提供补偿,并给予投资种植业碳汇项目的相关企业政策优惠,激励其积极参与种植业碳汇项目开发与经营。② 应不断扩大补偿范围并丰富补偿手段,拓宽种植业碳汇生态保护补偿基金的融资渠道。鼓励相关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通过募集、捐赠等方式设立社会化的补偿基金等,支持种植业碳汇产品价值转化并促进相应经济收益的合理分配,并可进一步运用市场化分配方式实现精准补偿[21]

3.3.3 健全种植业碳汇收益再分配机制

如前所述,种植业碳汇价值实现的本质在于实现种植业碳汇生态调节服务正外部性的内部化。故为真正实现“开发者收益”的目标,需切实保障各种植业碳汇供给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其参与积极性。因此,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需借助再分配机制使所有种植业碳汇供给主体获得相应的收益。为此,(1)应当厘清种植业碳汇收益再分配的主体,即所有为提高种植业碳汇增量提供生产资料、采取额外性措施的主体均能成为收益分配的主体。具言之,除直接参与种植业碳汇开发与经营的主体(如农户、涉农企业等)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资本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人和资金投入方,也应当成为种植业碳汇收益再分配的主体。(2)在具体制度设计层面,应当统筹制定种植业碳汇收益再分配的规则和标准[22],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涉农企业、社会资本等主体提供的土地、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在种植业碳汇项目开发与经营过程中的贡献大小进行公平、合理分配,真正实现种植业碳汇收益共享。此外,针对种植业碳汇收益再分配过程中因合同争议引发的纠纷,可通过调解、民事诉讼等方式加以解决。

4 结论

乡村产业振兴与种植业碳汇价值实现具有发展目标统一、发展路径互通、作用效果互促的耦合关系。正因如此,推进种植业碳汇价值实现是落实《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提出的“带动广大农村地区发挥生态优势就地就近致富、形成良性发展机制”的重要举措,而完备机制设计和运行是种植业碳汇价值实现的有力支撑。为此,本文以种植业碳汇“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资金化”为逻辑主线,明确提出种植业碳汇价值实现长效机制的建立需要实现种植业碳汇的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资金化进而形成种植业碳汇产业化的良性循环,并据此检视当前实践中存在的诸如底数不清、权属不明、产业基础薄弱、交易变现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种植业碳汇技术支撑和权属划分,融入统一碳市场与畅通融资渠道,以及健全市场交易机制、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收益再分配机制等对策建议。
还需说明的是,乡村全面振兴不仅是乡村产业的振兴和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同样是题中应有之义。考虑到不同农作物乃至植物的碳汇能力和潜力存在较大差别,必须正确处理发展种植业碳汇与保障粮食安全之间的关系,避免相关主体单纯或片面追求碳汇资源资产的价值最大化而导致“非粮化”甚至“非农化”。有鉴于此,《农业农村减排固碳实施方案》提出农业农村减排固碳要“以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前提”,同时将“守牢国家粮食安全底线”作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强调种植业节能减排要在强化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基础上开展。由此可见,种植业碳汇项目开发必须以保障粮食安全为底线,只有合理调整和规制耕地种植结构,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做到种植业碳汇项目开发与保障粮食安全协同推进,才能在更高水平上保障粮食安全[23],进而真正实现种植业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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