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然资源资产储备制度构建
钟鹏宇, 岳文泽

Establishment of natural resource asset reserve institution in China
ZHONG Peng-yu, YUE Wen-ze
表1 自然资源领域重要储备制度
Table 1 The important reserve institution of natural resources
类型 收储对象 管理部门与承储主体 授权来源 核心定位
土地 建设用地储备,包括依法收回、收购、优先购买的国有土地;已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级行使管理权;土地储备机构为承储主体,采用名录制管理 最早《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指出“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具体执行参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森林 国家储备林,主要指工业原料林、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等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分级行使管理权;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是承储主体 最早《森林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提出“建立国家用材林储备制度”具体执行参照《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林规发〔2015〕192号) 保护天然林、保障国家木材安全、推进林业改革与扩大内需等
草原 饲草储备,指用于放牧或生产干草和青贮饲料的多年生牧草、一年生饲草及不以收籽实的粮食作物 各地林草、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交叉管理;政府支持农牧民自建储备设施、自行储备饲草料,农牧民是承储主体 《草原法》(2021修正)第二十八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草原围栏、饲草饲料储备”,《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7号)第九条提出“支持优质储备饲草基地建设” 促进草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牛羊肉和奶类供给保障能力
水资源 地下水储备,深层承压地下水是重要对象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主要部门制定管理方案,承储主体尚未明确 最早在2021年《地下水管理条例》(国令第748号)第十五条提出“国家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 应对特殊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
矿产 矿产品与矿产地储备,包括石油、天然气、铜等战略性与优势矿产产品与产能地 依据矿种战略性等级,分级设置矿业权审批权限;政府、企业共同实施储备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明确建立“矿产品和矿产地相结合的战略储备体系”;2019年自然资源部发《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要求在规划编制中加入储备规划分区与结构调整内容 保障矿产资源供应安全和代际公平
海洋 海域和无居民海岛储备,未确权海域自然淤积形成陆地的,依法收回等 各地海洋主管部门分级行使管理权;承储主体尚未明晰 国家尚未明确该项制度,《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中办发〔2017〕61号)明确了海域、无居民海岛资产属性,广东、浙江已经开展实践 海域、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者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湿地资源与自然生态空间 自然保护地储备,涉及宅基地、集体林等集体资产以及湿地等全民所有等多种载体、产品 各地湿地、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交叉管理;由各地“两山银行”等专设机构实施储备 《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21〕24号)指出“以收储、托管等形式进行资本融资”,江西、浙江等已经开展实践 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